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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赵一吕,河南豫上(略)事务所(略)。

被告白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

本院认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其所诉被告白某某合法、有效的身份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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