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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男,41岁。

被告李某某。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2009年5月,被告先后到原告处租赁架子90套,几个月后归还一部分,后经双方核算,被告于2010年7月2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所欠租赁费及租赁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租赁费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并归还脚手架14套及脚手架专用配套轮子38套。

本院认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其所诉被告李某某合法、有效的身份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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