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露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周××到嘉禾县X乡坦坪墟成衣行郭××的摊子上试穿了两套衣服,觉得合身,欲强行拿走衣服,便对郭说:“我没有钱,买什么东西我都不需要钱拿起就走,如果你要拦到我,我就让你的摊子摆不成。”郭××拒绝并拿回衣服。被告人周××到成衣行附近捡了一块水泥砖威胁郭,郭见状便离开摊位。被告人周××便在郭的摊位上拿了六件上衣和四条长裤后离开。当被告人周××拿着衣服逃到坦坪墟肉行处时,被郭××等人抓获。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衣服价值为人民币237元。
另查明,2010年2月2日,被告人周××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水泥砖块(照片)、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嘉禾县公安局提取物品文件清单、嘉禾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嘉禾县公安局嘉公(坦坪所)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李××、罗××、李××、李××、李××的证言、被害人郭××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嘉价认鉴[2010]第X号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持械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周××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邓林森
审判员李水生
审判员李勇军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