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52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某15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玲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赵某已履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某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