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杜某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永堂,扶沟县包屯法律服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郝某某,男,37岁,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农历10月2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了婚礼,并于当年12月份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郝某鹏,现已13岁,生育一女郝某蓓现已9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2003年10月原被告生气,被告外出打工,2005年返回。2008年农历春节过后,被告带着两个孩子和另外一个女人外出新疆至今未归,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郝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农历10月22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郝某鹏,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郝某蓓,二人婚后常生气,被告郝某某于2008年春节后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放弃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的权力。

本院认为,被告郝某某于2008年春节后外出至今未归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郝某鹏跟随被告郝某某共同生活,女孩郝某蓓跟随原告杜某某共同生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教育费3600元(每月按100元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300元共6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承担部分,先由原告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孟良

审判员顾孝勇

代审员周海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常一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