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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32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家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得知其母亲在潢川县X乡X村东小庄组被其妹妹李某某的婆家人殴打后,即驾驶三轮摩托车赶到现场,和罗某某、张某某夫妇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李某甲将张某某打伤。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的妹妹李某某的婆婆张某2是姐妹关系。2010年12月8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同被告人李某甲的母亲白某某、妹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撕打。被告人李某甲得知后即驾驶三轮摩托车赶到现场,并与张某某及其丈夫罗某某发生撕打。在撕打中,被告人李某甲将张某某打伤。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多处损伤,脾破裂,已行脾切除术,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前天下去3点多,我听见我姐张某2家有人吵嘴,我和我丈夫罗某某都去了,见白某某和她女儿李某某打张某2,我们就去拉架,白某某又和我们打了起来,后白某某的女儿回家把他儿子喊来,他儿子用擀面杖对我身上、腰上、腿上打了几棍,还一脚把我踹倒在地上。我的脾被打破裂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2证言:我妹张某某和我妹夫罗某某都受伤了,都是我媳妇李某某的哥李某甲打的,具体咋打的不清楚。

(2)证人罗某某证言:2010年12月8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妻子张某某喊我去她二姐张某2家拉架。白某某的女儿李某某和张某2的儿子刘某某是夫妻,在外打工生气了。我去的时候,看到白某某抓住张某2的头发,白某某女儿李某某用手打张某2。我上去拉架被白某某拽倒在地上。过了几分钟,白某某的女儿把李某甲叫去了。李某甲去了之后,从堂屋里找到一个擀面杖对我身上打,对我上身踢了几脚,接着,又去打我妻子张某某,咋打的我没看清楚,我当时被打倒在地上了。当时拉架的有刘一某、刘二某在场。我妻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脾破裂也切除了。

(3)证人白某某证言:昨天(2010年12月8日)下午两点多,我送我女儿李某某回她婆家张某2家。张某2家门锁着,她妹夫罗某某去喊张某2。我把我女儿交给张某2就出来了。遇见张某某和罗某某,他俩说我是来打架的,罗某某抓住我的头发按倒在地上,我女儿看见后就跑回家喊我儿子李某甲。我儿子来后把罗某某拉起来打两拳,张某某用树棍打我儿子,我儿子把树棍夺下来打罗某某和张某某。后面的事我记不清了。

(4)证人李某乙证言:2010年12月8日下午两点多,我因为和我丈夫刘某某生气回到我母亲白某某家。我母亲送我回我婆家。我婆婆说我不要脸,我就和我婆婆张某2吵起来,后撕扯起来。张某2的妹妹张某某进屋后说我妈是来打架的,和我妈白某某打起来。张某某的丈夫罗某某进来后把我母亲按倒在供桌前,张某某拿一根木棍对我母亲身上打。我跑回家喊我哥李某甲来。我哥赶紧骑三轮摩托车往张某2家跑,我哥去了后我没看见。

(5)证人肖某证言:张某2和李某乙是婆媳关系。不知啥原因,李某乙和她妈白某某开始骂张某,后来又打起来。我叫罗某某去看看别打架,罗某时已经打起来了。李某乙和张某相互撕扯头发,张某把来拉架的罗某某的裤裆都撕破了。我和邻居把他们婆媳拉开,李某乙回家去喊他哥李某甲。过有二十多分钟,李某甲开着三轮来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6)证人刘某2证言:邻居张某跑来喊我,我跑到张某家,看见罗某某躺在地上,李某甲的母亲抓住罗某某的阴部,李某甲用手掐住了罗某某的脖子。罗某嘴上有血迹,不停的呼救。我上去把李某甲拉开,后来没有打了。

(7)证人刘某3证言:白某某的女儿和张某2的儿子生气,白某某和白某某的女儿来了之后就打张某2,刚开始相互撕扯,我们进屋把她们拉开了。后来,白某某的女儿回家喊白某某的儿子。过有几分钟,白某某的儿子李某甲骑三轮摩托来,进屋就骂,罗某某劝架,李某甲拿着一个木棒打罗某某。后来我出来了。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0年12月8日15时,我妹李某某(小名李某乙)跑回家说我妈在刘某某(我妹夫)家快被打死了。我骑三轮到刘家,看见我妈躺在地上,张某2的妹夫罗某某骑在我妈身上,用手掐我妈的脖子,张某2的妹妹张某某在边用脚踢我妈。我上前用拳头打罗某某,罗某子用一个木棍打我,我把木棍夺了下来对罗某某和张某某进行殴打,把张某某打伤了。张某某的脾被切除了。

4、河南省潢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潢)公(法医)鉴(伤)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者张某某多处损伤,脾破裂,已行脾切除术。鉴定意见,张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

5、潢川县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证明被害人张某某受伤情况,并附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照片。

6、被害人张某某刑事撤诉申请书、民事赔偿费调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情况。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7、潢川县公安局白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12月24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在卷。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甲在发生家庭纠纷后未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与被害人张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肖某茹

人民陪审员许学立

人民陪审员段术林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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