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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22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在社旗县X乡X村因车辆停放与本村村民王XX、王XX父子二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打,贾某从家里拿出来铁棍,并用铁棍将王XX和王XX打伤。经法医鉴定,王XX的伤情构成轻伤,王XX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另经审理查明,本院受理案件后,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XX、王XX的陈述、证人王XX、贾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樊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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