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0年4月7日投案,同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5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因宅基建房与邻居高仁哲家有积怨,酒后用刀砍伤自己右手,持刀闯进高仁哲家院中,砸坏高家客厅门玻璃,后被出警民警劝阻离开。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赔偿被害人高仁哲经济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仁哲报案材料、证人祁X霞、高X萍证言、被砸物品照片、出警证明、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酒后深夜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0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董兵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阮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