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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元月1日出生。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12月27日投案,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崔xx(另案处理)等人,在桐柏县X镇X村彭家庄组后岭山上,盗伐属于南阳军分区的国外松51棵,合立木蓄积2.7876立方米。后被告人牛某某于2010年12月27日主动投案。

审理中,被告人牛某某缴纳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x、焦x、马xx等证言,桐柏县林业局现场勘验报告、检查笔录、扣押笔录、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等人经预谋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奇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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