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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执行蒲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略)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申请人李某某之子。

被执行人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该组村民。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蒲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三民(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蒲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人李某某已与被执行人蒲某某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阎法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项军

执行员代发振

执行员白凌河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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