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成年。
被告李某某,女,成年。
原告吕某与被告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次日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二被告。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2009年1月14日,二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2000元,并给其出具了手续,承诺2009年10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其多次找二被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二被告归还。
被告高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吕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1月14日,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吕某贰仟元零玖年拾月底付清高某某李某某09.14/元”,证明2009年1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承诺2009年10月底付清,借款到期后,至今未还。
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1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存在,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根据欠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吕某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翔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