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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河南省信阳市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生。

被告河南省信阳市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被告杨某某,1962年生。

本院受理王某某诉被告河南省信阳市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长郭瑜

审判员刘伟

审判员陈付生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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