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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飞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生于1990年5月17日,汉族。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09年12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3日由禹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12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XX以女友(已定亲的)乔XX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伙同王XX(在逃)将乔XX带到禹州市夏都招待所四楼一房间内,对其实施殴打后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次日上午10时才让乔XX回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乔XX陈述,证人乔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采取强制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振生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齐鹏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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