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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诉被告刘xx股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唐xx,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李xx,男,(......个人信息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唐xx诉被告刘xx股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全解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钦、雷健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11日,经xx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原告与雷xx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原告持有的27.0833%股份以175万元价格转让给雷xx。对于转让款中的4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2009年10月30日前付清,然而被告却丧失信用,至今分文未付,故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xx给付股权转让款40万元及利息4.8万元。

被告刘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1日,经xx公司的全体股东同意,原告唐xx与雷xx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唐xx在xx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份27.x%,折合股金195万元转卖给雷xx,转卖价格为175万元。协议签定后,雷xx接受的175万元股份又分为三份,即雷x万元、汤xx30万元、刘xx40万元。因被告刘xx当时无现金,便出具了一张40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唐xx,欠条内容为“欠唐xx现金肆拾万元(x元)整,到2009.10.X号前一定付清,欠款人:刘xx,2009.8.X号”。欠条出具后,被告刘xx并未按欠条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股份转让金40万元,故酿成本案。另查明,原告xx就该40万元股份转让金曾以股份转让纠纷起诉过雷xx,要求雷xx给付原告40万元股份转让金,但法院以诉的对象错误为由,驳回了原告唐xx要求雷xx偿还40万元股份转让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2010)郴民二终字第X号生效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其约定应当履行,原告唐xx将其在嘉禾县xx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份以1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雷xx后,又经原告唐xx同意,将数额确定的40万元股份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被告刘xx,从而使被告刘xx成为该40万元股份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规定,被告刘xx即负有给付原告40万元股份转让金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股份转让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属合同的一部分,被告未按约定在2009年10月30日前付清40万元转让金,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被告刘xx给付原告唐xx股份转让金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20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全解军

审判员黄某钦

审判员雷健君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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