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7日被羁押,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某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先后租赁本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菊联路某弄某号某室、韶山路某弄某号墓室,以伪造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上海市电信公司宝山电信局申请在上述地点安装了X门直线电话和3个宽带,用以拨打声讯电话购买网络游戏币,造成电信资费损失共计人民币72,128.7元。
2009年11月17日,被告人石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石某的辨认笔录;上海市电信公司宝山电信局出具的《电信资费损失清单》、相关电信登记资料、电信帐单及该公司员工汪某某的报案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共财产72,128.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追缴被告人石某非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万枝
审判员葛璐萍
代理审判员周月霞
书记员陆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