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蒋新年,河南良仁(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省华夏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河南省华夏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13日原、被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房屋用于办学,租期17年自2008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年租金30万元,2010年9月以后的土地租金递增费由被告负担,每年7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租金,乙方负责支付房屋及土地租赁税,如被告提前解除合同,所投资建筑物归甲方所有,另赔偿当年租金的50%。合同订立后,被告仅分期支付了两年60万元租金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把房屋交被告使用。按照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7月底支付2010年4月1日到2011年4月1日的租金30万元,但被告至今拒不缴纳租金也拒不接听原告电话,致使原告无所适从,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3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5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2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费用。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的被告河南省华夏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不存在,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海燕
审判员韩建伟
人民陪审员宋保松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