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保庆,河南龙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保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娄香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