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0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新乡市红旗区X胡同X号房间内,盗窃同寝室被害人武某某现金1600元,盗窃同寝室被害人姬某某银白色大显牌x手机一部,价值2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武某某、姬某某陈某,证人侯××证言,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案发现场图、赃物照片等书证、物证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东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敬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