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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大连锦程国际订舱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前向原告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9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269.95元,由原告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7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英伟

书记员孙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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