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虎,北京市合川(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告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黄某根北街X号。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
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五层01、X号房。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森泰,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原告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医考中心)诉被告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出版社)和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医考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虎、李某乙、被告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肖某、吴某某及被告图书大厦的委托代理人原森泰、邰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医考中心诉称:原告是国家卫生部直属事业单位,自1999年起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为此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试题的命制、试题库的建设和考试用书的编写。原告依法对国家历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试题及其相关材料享有著作权。2009年12月,原告从第二被告处购买了第一被告编辑、出版、发行的《2010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医师直通车(真题揭秘篇)》(2009年11月1版第1次印刷,印数7000册,定价人民币49.5元,以下简称《临床医师》一书)和《2010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助理医师直通车(真题揭秘篇)》(2009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印数7000册,定价人民币39.5元,以下简称《临床助理医师》一书),发现该两本书未经原告许可,大量使用了历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试题。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不仅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而且干扰了原告对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试题的编写工作。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编写、出版、发行、销售涉案侵权图书的侵权行为,并销毁涉案侵权图书;2、就侵权行为在《健康报》和新浪网(www.x.com)的主要版面/网页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5日);3、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89元。
被告科学出版社辩称:一、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的试题与原告的真题不同,涉案图书的试题中2009年试题是作者独立编写,2007至2008年试题是作者选编自其他图书内容,与原告主张的真题不同,故被告的出版行为不侵权。二、原告要求的赔偿损失数额无依据,原告没有经济损失,故其无权主张经济赔偿。
被告图书大厦辩称:我方销售的涉案图书系从正规渠道进货,图书的来源合法,不存在违法销售的情况。我方作为图书的销售商没有审查图书是否侵权的义务,故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我方销售涉案图书数量少,且利润微。
经审理查明:
医考中心负责组织中国境内的医疗资格考试,包括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工作为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
具体工作程序为:根据考试内容制订命题方案,确定命题专家,专家命题、审题技术培训,命题,审题等。
新命试题需经过不同专家多次审校,要从试题内容方面、题干、备选答案、文字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试题,要重新讨论、修改,及达到考试要求。
医考中心在组织医师资格考试工作过程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X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X号)的规定向考生收取考试费,专项用于组织考试等方面的支出。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地方考试部门代收,由医考中心定期汇缴卫生部后上缴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医考中心向考生收取并上缴国库的考试费收入是财政部门为其安排预算、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发[2006]X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考前及考试后,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就医考中心诉陕西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等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了(2008)海民初字第x号判决,认定国家医学考试试题为法人作品,医考中心为试题的著作权人,该判决现已生效。
2009年10月10日,案外人魏保生(甲方)与科学出版社(乙方)就《2010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系列丛书(共6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包括涉案图书),约定甲方确保稿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乙方的出版要求,无科学性内容错误,无政治性错误,无违反国家民族政策的错误,无失密问题,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甲方交稿后,经乙方审查合格的稿件,保证于6个月内出版。此后,《临床医师》、《临床助理医师》由科学出版社出版,作者署名为魏保生主编。
医考中心将《临床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二书内容与医考真题共进行了四次比对,分别为:
1、两本图书中2008年之前的试题,《临床医师》抽取了53道,其中有规律的抽取了10道(每34页抽取1道),无规律的抽取了43道;《临床助理医师》抽取了37道,其中有规律的抽取了10道(每18页抽取1道),无规律的抽取了26道。经与历年实考试卷比对,比对结果: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
2010年11月22日科学出版社在上述的53道和37道题中分别抽取了8道和10道当庭进行了核对,结果为:完全相同4道,文字表述仅有个别字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的试题10道,文字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的3。
2、二书中2009年的试题,医考中心采用无规律的方法随机抽取了33道试题,经与历年实考试卷比对,比对结果:除《临床助理医师》第124页第3题与2009年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卷中的试题完全相同外,其余32道试题在文字表述上均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别,但仅是表面差异,实质内容相同。
2010年11月22日科学出版社当庭进行了核对。
3、医考中心对二书中2009年的全部试题逐一进行了比对,比对结果:《临床医师》119道2009年试题中有61道试题与当年实考试题实质内容相同;《临床助理医师》61道2009年试题中,1道与当年实考试题完全相同,60道实质内容相同。
2010年12月27日科学出版社当庭进行了核对。
4、医考中心对两本图书中2008年以前的全部试题逐一进行了比对,比对结果:08年以前试题共计4157道,完全一致的3462道,实质内容一致的51道,两者合计所占比例为84.5%。
鉴于此,2011年2月15日,科学出版社主张采取举例对比的方式将涉案二图书与医学考试试题进行了对比。
科学出版社从《临床医师》一书中挑选50道题,认为其中有15道题与试题不一致,例如:
书中第5页40题和第7页64题B选项内容与试题不一致、第78页40题试题题干为“病人”书中为“患者”、小题号不一样、第93页45题“佩戴”改为“戴”、第106页47题A选项内容与试题不一致、第158页506题原题为“IgG”书中为“Ig”、第160页518题A选项中差“相对”两字、第316页50题原题为“千克”书中为“公斤”,其余的题目与原题一致。
科学出版社从《临床助理医师》中挑选60道题,认为其中有31题与试题不一致,例如:
书中第2页11题试题题干中为“转变”、“x”书中为“转化”、“维生素D3”、CDE三选项内容不同、第2页15题没有试题与之对应、第3页18题B选项试题为“C”书中为“c”、第5页44题E选项维生素的表示方法不同试题为英文,书中为中文、第5页50题题干中“不需要”试题为加黑体书中没有加黑、第18页36题题干中“粘膜”试题为简体书中为繁体、第26页52题AE选项标点不同,试题为“,”书中为“、”、第46页92题书中每个选项中均有“某病”二字试题中没有、第56页52题1小题题干中试题为“对违反献血法的规定”书中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违反献血法的规定”,2小题题干中试题与书中“血站”的位置不同、第80页183题试题ABD选项中为“肌注”书中为“肌内注射”、第105页435题试题题干为“男”书中为“男性”、第116页512题试题题干为“男”、“每日1-3次”、“抗菌素”书中为“男性”、“每日1~3次”、“抗生素”、第三小题C选项书中多“(甲硝唑)”、D选项书中多“呋喃唑酮”E选项试题为“强尼松”书中为“泼尼松”、第205页193题试题为“呕吐三天一次”书中为“呕吐3天1次”、第207页202题C选项试题为“粘膜”书中为“黏膜”,第一小题试题为“一岁的男孩”书中为“一岁的小男孩”。其余题目与试题一致。
科学出版社提交了涉案二书中试题来源总结,见下表:
《临床医师》
共2530道题(上篇2530道题,下篇2500道题是上篇的重新组合)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历年真题解析(2009版)》139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国家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历年真题汇析》1583
考试宝典试题库,软件61
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执业医师历年真题与解析》64
作者原创试题683
《临床助理医师》
共1721道题(上篇1721道题,下篇1720道题是上篇的重新组合)
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7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历年考题纵览》27
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7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历年考题纵览》1313
作者原创试题363
医考中心已向以上出版社就侵权问题发出(略)函,要求上述出版社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询,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及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表示均未取得医考中心的合法授权,亦未说明试题的具体来源。
医考中心已为本案支付(略)费5000元,购书费89元。
上述事实,有医考中心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卫生部关于明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为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口腔、公卫类别试卷和试题著作权人的批复》、(略)函、(略)费、购书费发票、判决书、裁定书、科学出版社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题目来源表格及本院的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医考试题属法人作品,医考中心是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此作品。出版社与案外人魏保生订立图书出版合同,未要求其明确考题内容的合法来源,出版涉案图书,内容包括自编的“真”题,欺骗社会公众,行为显属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出版社以涉案二书中的题目摘选自其他图书及部分试题与原题不同(如字体黑体变白体、字母大写变小写等)等辩称否认侵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图书大厦为图书销售商,销售时并不知所售图书涉及侵权问题,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义务。
医考中心要求二被告共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并在《健康报》及新浪网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各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出版发行、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健康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被告拒绝履行此义务,本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十万五千零八十九元;
四、驳回原告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七十六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涛
人民陪审员关巍巍
人民陪审员程保荣
二О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