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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光明,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莫显文

审判员伍守先

人民陪审员龙某聪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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