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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0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1月9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3时许,在焦作市山阳区X村,被告人王某某与女朋友张某发生口角,后将被害人张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证言、身份证明、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张某陈述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1年7月25日止)。

(判处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继林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张嘉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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