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8月27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8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宁陵县看守所。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孟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孟某甲用拳头将孟某乙的右眼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为孟某乙治疗右眼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与被害人孟某乙因生活琐事在其村东头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孟某甲用拳头朝孟某乙右眼上及脸面部打几拳,将孟某乙的右眼打伤。后被本村X村民孟某伟拉开。经商丘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及宁陵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孟某乙右眼外伤后眼球结构严重破坏,无光感,导致右眼盲目,已构成重伤。被害人伤后被送往宁陵县石桥眼科医院治疗,次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6天,被告人孟某甲方为孟某乙治疗右眼支付医疗费x余元。在诉讼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除被告人孟某甲为孟某乙治疗右眼支付的医疗费x余元外,孟某甲又赔偿给孟某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孟某甲供述,证实2009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因生活琐事与孟某乙在村东头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孟某甲用拳头照孟某乙眼上及脸部打了几拳,将孟某乙的右眼打伤的事实。

2、被害人孟某乙陈述,证明2009年6月17日11时许,孟某乙的右眼被孟某甲用拳打伤后,被送往宁陵县石桥眼科医院检查治疗,第二天转到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6天,后又转入宁陵县人民医院治疗。到宁陵县人民医院后,因孟某甲不再支付医疗费被害人孟某乙报案的事实。

3、证人张XX证言,证明孟某甲打伤孟某乙后,孟某甲的母亲请张克杰从中给双方调解,后又陪同孟某乙到石桥眼科医院、省人民医院给孟某乙治疗的事实。

4、证人王XX证言,证明孟某乙被孟某甲打伤后,王建华从中调解过此事,并陪同孟某乙一起到郑州给其看病的事实。

5、证人孟XX证言,证明其在现场看到孟某甲与孟某乙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孟某甲用拳头将孟某乙右眼打出了血,孟某伟用车将孟某乙送到石桥眼科医院治疗的事实。

6、证人孟XX证言,证明孟某甲将孟某乙的眼打伤后,其陪同孟某乙到石桥眼科医院及省人民医院给孟某乙治疗,支付医疗费x余元的事实。

7、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书各1份,证明孟某乙右眼外伤后眼球结构严重破坏,无光感,导致右眼盲目,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

8、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孟某甲的身份及出生日期。

9、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各1份,证明孟某甲将孟某乙致伤后,经调解,被告人孟某甲一次性赔偿孟某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已履行。被害人孟某乙已表示对被告人孟某甲谅解。孟某乙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孟某甲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

上述事实和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孟某甲均无异议,且经法庭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俊梅

审判员王振兴

审判员张建军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