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和被曹某某原来是夫妻,因感情破裂于2008年协议离婚,2009年被告曹某某做生意资金不够,多次向我借x元,2010年7月7日经催要,被告曹某某给我出具欠条一张,欠我x元,后来多次崔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曹某某归还,并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曹某某辩称:我只借原告王某某她妹子5000元,没有欠她x元,我只偿还5000元,诉讼费我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来是夫妻,于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被告曹某某做生意于2010年7月7日给原告王某某打欠条一张,欠原告王某某x元整,并且注明2010年8月X号还清,逾期不还剁手笔迹。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欠原告王某某x元属实,并有被告曹某某于2010年7月7日给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在案佐证,对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诉称没有欠原告王某某x元,只借原告妹子5000元,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曹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元整。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被告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确认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