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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和被曹某某原来是夫妻,因感情破裂于2008年协议离婚,2009年被告曹某某做生意资金不够,多次向我借x元,2010年7月7日经催要,被告曹某某给我出具欠条一张,欠我x元,后来多次崔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曹某某归还,并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曹某某辩称:我只借原告王某某她妹子5000元,没有欠她x元,我只偿还5000元,诉讼费我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来是夫妻,于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被告曹某某做生意于2010年7月7日给原告王某某打欠条一张,欠原告王某某x元整,并且注明2010年8月X号还清,逾期不还剁手笔迹。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欠原告王某某x元属实,并有被告曹某某于2010年7月7日给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在案佐证,对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诉称没有欠原告王某某x元,只借原告妹子5000元,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曹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元整。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被告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确认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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