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
负责人左某丙。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
上诉人左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被上诉人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