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某与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淑敏,郑某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南天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朱某某于2010年9月20日向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x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0日,原告朱某某给付被告郑某某x元,郑某某给朱某某书写一份收条,内容为“收到朱某某肆万捌仟元利息钱(月息叁分)”。2009年4月28日,朱某某给郑某某书写一份“说明”,内容为“我于2006年4月28日借郑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至今没有归还。我保证于2009年5月底以前如数归还”。另外,郑某某此前在该院诉讼要求朱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自2006年5月1日起支付利息,本案中双方的诉辩意见和证据在前案中已经提出,该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判决,判决书认为“说明”在收条之后而未注明利息故应认定为无息借款,判决朱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支付2009年6月1日(“说明”中写明的还款期满)后的利息。本案庭审中,原告陈述写“说明”以前对所欠20万元已经陆续冲抵,被告说20万元是借别人的钱就让原告写个“说明”好讲清楚。被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2006年4月至12月按月息三分正好是x元,x元不是一次性给的(有四个月打到农行的卡上,剩下是按月给的现金),2006年打的条因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补条时原告不想再打条就补写了一个“说明”。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书写收到利息钱的时间是2006年12月30日,原告书写“说明”的时间是2009年4月28日,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书写收到利息钱错误应当及时要求纠正,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采取了补救措施,原告书写“说明”在后,有补救的机会,但原告并未写明应当纠正或者x元应冲抵借款,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借被告20万元未还已长达四年以上,尽管原告不承认利息,但被告的利息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综合分析本案证据,该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朱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明显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口头约定利息,(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也已经查明双方无约定利息一事。既然没有约定利息,故上诉人还款x元是本金,被上诉人不愿意在(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一案中冲抵,就应该依法予以返还,所以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返还x元是有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郑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上诉人朱某某给付被上诉人郑某某x元,郑某某给朱某某书写的收条上明确显示该款项为利息钱,说明被上诉人取得该款项有合法依据。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约定利息,且(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也已认定双方之间为无息借款,故被上诉人应依法予以返还该款项,但(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没有约定利息,针对的是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并不是对上诉人已经自愿支付的利息作出的认定,因此,该认定对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具有拘束力;且是否约定利息和自愿支付利息,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上诉人以没有约定利息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其自愿支付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也是对其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的任意反悔,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故不应获得支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柴红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