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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某某、李某某盗窃不予受理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2011年3月10日收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祖某某、李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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