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裴某某。
王某某与裴某某侵权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某、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王某某的门卫房是通过登封市法院技术科拍卖取得的,其取得方式应推定合法有效,其权益应得到保护。王某某在诉求中有侵权赔偿的内容,故本案应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受理。王某某的申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付钦斌
代理审判员王某学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芦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