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慧军,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家具厂,住所地上海市某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施冬梅,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于2010年5月20日前将自被告某家具厂购买的四季花套房家具1套(包括床1只、床头柜2只、大衣橱1只、电视柜1只)、富贵沙发1套(包括三人沙发1只、单人沙发2只、茶几2只)、长方形餐桌1只、餐椅6只、电视柜1只及赠品花架2只、茶盘2只、玻璃5块、沙发垫子1套(3件)、餐椅垫子1套(6件)退还给被告。退货方式:由被告自原告住处运回,由此产生的运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二、被告某家具厂于运回上述家具当日将货款人民币15万元退还给原告唐某;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应负之款于2010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1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莹
书记员吴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