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韩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被告在荥阳市无经常居住地,故,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新萍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张洁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