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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韩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被告在荥阳市无经常居住地,故,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新萍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张洁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魏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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