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绿色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英来、王某某,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芜湖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面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星索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芜湖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巨化集团公司锦纶厂、背书人为巨化集团公司锦纶厂、浙江衢化医院、浙江衢州医药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德宝
审判员崔海艳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书记员颊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