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清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清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清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翟某戊,主任。
翟某申因与被上诉人翟某丙、原审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白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翟某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清斌、被上诉人翟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翟某丁、原审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翟某戊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翟某申于2009年4月11日死亡,其继承人史某某、翟某甲、翟某乙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的理由是2000年为发展高效农业,经瓦店镇X村X组协调,将其承包地租给被上诉人,现租期已到,被上诉人拒不退还土地,双方形成纠纷。按照此起诉理由,本案纠纷性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应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白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尤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