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上诉人史某某、翟某甲、翟某乙与被上诉人翟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清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清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清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翟某戊,主任。

翟某申因与被上诉人翟某丙、原审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白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翟某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清斌、被上诉人翟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翟某丁、原审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翟某戊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翟某申于2009年4月11日死亡,其继承人史某某、翟某甲、翟某乙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的理由是2000年为发展高效农业,经瓦店镇X村X组协调,将其承包地租给被上诉人,现租期已到,被上诉人拒不退还土地,双方形成纠纷。按照此起诉理由,本案纠纷性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应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白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尤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