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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寅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献星、张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寅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女,1974年生。

上诉人南阳市寅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兴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琦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0日作出(2006)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鑫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了(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鑫琦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毕献星、张某、被上诉人寅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审理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郭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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