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献星、张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寅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女,1974年生。
上诉人南阳市寅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兴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琦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0日作出(2006)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鑫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了(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鑫琦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毕献星、张某、被上诉人寅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审理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郭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