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彪,河南文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封丘县骨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封丘县骨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