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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封丘县骨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彪,河南文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封丘县骨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封丘县骨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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