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被告徐某。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周某、徐某、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金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坐落在上海市X镇X村X组X号房屋中东面正屋一楼一底、卫生间一楼一底、厢房一间、小屋二间归原告周某所有,其余房屋归四被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 吪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