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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拐卖儿童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又名朱某头,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胡某某,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张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七日作出(2009)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和王某某不服,以出卖亲生子女和介绍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振国

审判员邢霞

审判员赵广红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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