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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冉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诉酉阳县政府、龙潭镇政府征用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冉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冉某某,男,生于1946年12月8日,土家族,农民,酉阳县人,住(略)。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酉阳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县长。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简称龙潭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镇长。

原告冉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诉酉阳县政府、龙潭镇政府征用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冉某红

审判员周某

代理审判员秦中勉

二ОΟ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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