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原系上海帕西菲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6月离职。同年8月20日,被告人雷某采用私刻上海帕西菲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冒用该公司总经理祁炜的签名,以该公司名义与上海跃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灯具供货合同》,以收取工程预付保证金的名义,骗取上海跃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x元。
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雷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灯具供货合同》,收条,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雷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已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雷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赃款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