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叶县邮政局保安邮政支行职工宿舍,本案应移送叶县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周某某在叶县保安邮政支行职工宿舍居住,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周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昆松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