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l963年5月10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女,生于l963年3月7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泉,河南烟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生于l957年9月16日。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生于l977年3月21日。
上诉人王某某、苗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850元返还上诉人王某某、苗某某。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审判员:谢新旗
二○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孙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