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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诉被告方运河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尚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方运河

原告尚某诉被告方运河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2008年7月26日方运河向我借款x元,并出具欠款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还款1000元,下余欠款一直推拖不还,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欠款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后被告还款1000元,下欠x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方运河拖欠尚某现金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立即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运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某现金x元。

诉讼费300元由方运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春宇

助理审判员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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