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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某某,男,47岁。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57岁。

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均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温某某不服,以其不是护林员,而是抚育采伐工,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滥伐林木的行为是场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大伟

审判员郑琨

代审判员王少林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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