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诉被告章守军、平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章守军、平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28日11时55分,章守军驾驶其所有的陕x昌河牌小型客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西峡县X镇八龙庙后岗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陈峰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豫x东南牌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乘车人纪银花、郭喜、张萍、张大明等8人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峡县公安交警大队做出认定:章守军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峰等无责任。原告所有的豫x客车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鉴定结论,确认损失价值x元,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x元。
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章守军驾驶证、行驶证;
3、陈峰驾驶证、行驶证;
4、保险单两份;
5、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
6、维修费用票据。
被告章守军及平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8日11时55分左右,被告章守军驾驶陕x昌河牌小型客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西峡县X镇八龙庙后岗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陈峰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豫x东南牌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乘车人纪银花、郭喜、张萍、张大明等8人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峡县公安交警大队做出认定:章守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峰无责任。后原告车辆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鉴定结论,确认损失价值x元,事后被告章守军已支付原告x元。
另查:事故车辆陕x系被告章守军所有,其为该车在平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限额x元,另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x元,并约定了不计免赔。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鉴定结论书、维修费票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质证在卷佐证,足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章守军在道路上行驶,因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理应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其在被告平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由平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再赔偿原告x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x元,共计x元。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退还被告章守军x元。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20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元,由被告章守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红
审判员吴建波
人民审判员王思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