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在西峡县X镇X组薛家沟山坡上自己搭建的草庵内点燃阴钞祭奠亡父,因风大草庵起火,引起山坡着火,过火面积为8.09公顷。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卢某某供述,证人全xx、孙xx的证言、情况说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过失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赛赛
二0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