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原郑州市职工大学培训处处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顾某,河南正方圆(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原郑州市职工大学培训处工作人员,住(略)(户(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某、彭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应红
审判员田荣新
代理审判员郑志军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钱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