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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文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7日11点左右,被告人牛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泌阳至羊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官庄乡X路段,将同向骑自行车左转弯的马天坡撞倒致伤,牛某某因害怕被打而弃车逃离现场。经泌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就经济赔偿问题双方已经协议解决。

另查明,牛某某于2010年3月5日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调解书及收款条、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关于牛某某的投案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牛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过程,属自首,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邢东伟

审判员侯平坡

审判员田永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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