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
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秦鸿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从2004年开始,由于感情不和,原、被告已分居至今长达五年。这期间,双方很少联系,被申请人也不尽家庭义务,对孩子和家庭不管不问。从2008年初到现在,被申请人音信全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秦鸿毅失踪。
经查,秦鸿毅,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住本市X街坊X号楼X单元X号。秦鸿毅与申请人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5年5月16日在湖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春季,秦鸿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在秦鸿毅住所地及报纸上发出寻找秦鸿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秦鸿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秦鸿毅在2008年春季离家出走,经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二印居民委员或及三门峡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的调查报告,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且登报公告寻找秦鸿毅的期间也已届满,秦鸿毅仍然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某某系秦鸿毅的近亲属,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申请人的请求应与准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秦鸿毅为失踪人;
二、指定陈某某为失踪人秦鸿毅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龚伟民
审判员孙卫卫
人民陪审员李彦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