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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不服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沈玉杰,河南路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一审第三人王某中。

一审第三人温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温县X镇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王某中和温县X镇X村民委员会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行字初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玉杰,被上诉人温县X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一审第三人王某中及一审第三人温县X镇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60日。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贾文宇

审判员袁伟

代审判员拜建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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