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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现年43岁,汉族。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我是经营床垫批发业务的个体户,被告是经营家具的个体户。多年以来原、被告经常发生业务往来,被告两次拖欠原告货款未支付,分别于2010年6月打欠条一张,金额1950元、2010年10月打欠条一张,金额2000元,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950元。

被告董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从事床垫批发业务,被告董某某从事家具销售业务,原、被告约定,有原告出售给被告床垫,被告收货后,下欠原告货款未支付,分别于2010年6月打欠条一张、金额1950元,2010年10月打欠条一张、金额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购买原告郭某某的床垫后,应按约定将货款395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3950元给原告。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某支付原告郭某某货款395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某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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