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吴凤伟,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
上诉人赵某与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余某遗赠纠纷一案,赵某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余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余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